2020年电梯十大品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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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梯十大品牌有哪些,第1张

中国电梯10大品牌有快bai意电梯、通du力电梯、日立(中国)电梯zhi、蒂森、奥的斯(中奥集dao团)、西子奥的斯、沃克斯、迅达、东芝、富士达等等

1、快意电梯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电梯产品相关的一体化服务解决方案。入选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企业,首批获得国家A级电梯制造许可证以及A级电梯安装、维修、保养许可证的企业,旗下品牌“IFE快意”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入选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名单以及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   2017年3月成功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774)

2、通力电梯

通力电梯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梯公司之一,于1910年成立,总部位于芬兰,是一家拥有一百年历史的工业工程公司。他始终将电梯和自动扶梯作为其主要业务。经近百年的发展,通力业务遍及全球50多个国家。业务范围包括新梯业务、电梯维护及更新改造、自动屏蔽门业务等。同时,通力也是开发环保节能产品的行业先驱,长久以来以创新和领先的技术褒受全世界的赞誉。在过去九十多年中,通力公司充分证明自己接受挑战,创造机会,寻求发展的能力。

3、日立(中国)电梯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广州,注册资本53880万元人民币,中方占30%的股份,日方占70%的股份。日立电梯致力于各类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智能安防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综合实力一直稳居行业三甲之列 ,跻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500强。

4、蒂森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1995年01月10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销售、研发各类电梯(包含残障人电梯、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两用电梯、杂物梯)等。

5、奥的斯(中奥集团)

奥的斯电梯是联合技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合技术公司(United Technologies Corp)在2004年《财富》全球500强中排名第141位,并连续四年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受赞赏的航空航天公司。联合技术公司2003年的营业收入为310亿美元,总资产超过346亿美元。

6、西子奥的斯

Xizi Otis成立于1997年3月,是Otis Elevator在中国的子公司,Otis Elevator是United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建筑和工业系统的子公司,并且是世界知名的垂直升降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为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电梯产品以及维护和保养服务。西子奥的斯已连续九年保持中国领先的节能电梯行业。

7、沃克斯

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专业电梯品牌沃克斯在中国的合资企业,也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它具有国家A级电梯制造以及A级安装,改造和维护的资格。

公司注册资本258亿元,总投资46亿元。该公司一,二期厂区总占地面积225亩,测试塔高108米,建成了70m / s的超高速电梯。

8、迅达

1874年在瑞士成立,是全球领先的电梯,自动扶梯及相关服务供应商。迅达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拥有50,000名员工,每天在全球拥有10亿人口。迅达于1980年进入中国,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并于2006年完成了独资。

9、东芝

2014年5月,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最近宣布,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球最大的电梯市场,中国市场,在引入了环保的无机房无电梯产品“SPACEL-Ⅲ”之后,机房电梯产品“ELCOSMO-Ⅲ”非标准电梯进一步扩大了负载能力和速度范围,也开始销售以丰富产品阵容。

10、富士达

富士达是日本唯一可以打入欧美市场的电梯产品。富士达也是日本唯一一家专门从事电梯的公司。富士达电梯以其卓越的人性化功能,节能环保技术在电梯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工程建设(包括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安装、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督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行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服务,参与电梯应急互助救援活动,提高行业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建设和安装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井道、机房、底坑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等要求的电梯。

电梯交付使用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配置电梯的,应当在电梯机房中安装空气调节器。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在电梯机房中安装空气调节器。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宅、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房改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采购安装电梯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保证电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人员、装备和经费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学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第七条 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对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三)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并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对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数量、参数以及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保障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配置满足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的电梯。机场、车站、轨道交通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共交通型电梯。第十二条 新安装电梯和移装电梯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鼓励在用电梯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第十四条 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者经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等合同示范文本,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第十条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电梯培训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的参考价格。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第十一条 电梯存在制造、安装质量问题的,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设置电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通信装置、供电电源以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本市建设项目电梯设计和选型配置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故障率和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旧住宅区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相关手续。

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和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改造、修理方案论证提供专家名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建 设第九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电梯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

用于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型。

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电梯应当安装对重缓冲距离调节装置,并在机房中安装空调用于降温。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前款规定对电梯及机房进行建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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