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行物联网卡绿色和白色的区别

物联网0163

神州行物联网卡绿色和白色的区别,第1张

神州行物联网卡绿色和白色的没有区别。

物联网卡,是指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加强农村地区末端网络建设

加快实现村村直接通邮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符合客观现实条件、具备经济合理性为原则,制定建制村直接通邮统一标准。建立建制村通邮情况台帐,确定各地区直接通邮的具体方式、标准和进度要求,明确各方责任,争取地方支持,逐步实现频次稳定、安全便捷、邮件投递到村的邮政服务。

补齐农村地区快递短板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鼓励快递企业在乡镇直接设立快递网点。支持快递企业开展员工返乡设点。引导快递企业与第三方合作,或多家快递企业之间合作,在业务量较小的乡镇建立合作网点。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快递服务众包众筹模式,规范引导农村淘宝等电商企业的农村线下服务点从事快递服务,完善农村末端快递服务网络。

促进农村邮政快递合作完善农村地区邮政快递合作模式,支持邮政企业为快递企业代理投递农村地区快件,鼓励邮政企业将农村邮政网点建设成平台开放的“快递超市”。支持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合作承接农村电商的物流项目。鼓励寄递企业在农村电商业务量较大的地区互相开放自提网点。

优化农村网络组织运行体系

提升仓储分拣能力支持寄递企业对地市和县级仓储配送中心进行升级改造,形成市县运营节点,促进城乡有效联动。引导寄递企业参与物流园区建设,加强与大型农产品、农资、农村消费品集散中心的有效对接。支持寄递企业利用农村客运站、货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立仓储分拨中心。完善乡镇邮政网点的服务功能,打造上接县、下联村的中转节点,支撑农村电商的仓储配送。

完善运输配送体系健全寄递企业县级节点与上下游的运输组织网络,实现农村寄递网络与干线运输网络的有效衔接。鼓励寄递企业在业务流量稳定、流向集中的农村地区,加快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邮件快件班线模式,开展市县至乡镇、沿途行政村的双向运输配送服务,提高农村邮件快件寄递时效。鼓励寄递企业之间整合资源,合作开发运输线路或委托第三方运输。鼓励农村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快件。

提高末端服务质量鼓励寄递企业加大对农村运输和投递环节的投入,缩短农村地区邮件快件寄递时限,提高邮件末端投递水平。完善村邮站运行机制,加强村邮站的业务培训、技术支撑和质量监督。鼓励村邮站丰富功能,发展综合便民服务的同时,叠加邮件快件的接转投递及自提服务功能。鼓励快递企业提高农村收派件补贴,提高农村快递网点运营水平。

创建服务农村电商的知名品牌

搭建农民脱贫创业平台推动寄递企业发挥“邮政在乡”“快递下乡”优势,采取精准手段和连带方式,降低贫困地区创业成本,帮助贫困地区农民增收。鼓励寄递企业聚焦农产品进城,服务农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和农村散户,提供平台销售与寄递服务;联系地方商务部门、农业部门,自主开发地方特色农产品。支持寄递企业开展农村公益性活动。鼓励邮政企业开展关爱贫困地区小学生的“爱心包裹”项目,开展帮助贫困母亲的“母亲邮包”项目等活动。

发展“互联网+”农村寄递鼓励寄递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服务模式变革。引导寄递企业与涉农电商平台对接,在电商、金融、运输、寄递等领域开展合作,协力推动农村电商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寄递企业与电商企业的农村服务站点开展业务合作与设施共建,逐步形成包容开放、融合共享的“互联网+”农村寄递体系。

打造农村电商自有品牌鼓励寄递企业设置自有农村电商平台,开设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频道。推动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统一开发、统一建设,将农产品品牌由地域品牌向企业品牌转化。支持邮政企业依托邮乐网、邮掌柜、便民服务站和分销渠道资源,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邮政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引导寄递企业重视品牌效应,拓展品牌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竞争能力,逐步形成各具特色、差异竞争的农村电商自有品牌。

完善邮政业服务农村电商模式

发挥区域优势开展“农产品+大同城寄递”支持寄递企业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完善“农产品+大同城寄递”模式,采取就近原则,立足便民惠农,通过网点广告、电商网站、公众号等形式销售寄递本地农产品,培育区域消费市场,服务当地农业发展。引导寄递企业与当地农村合作社、供销社等专业机构合作,提供定制化服务,支持当地农产品输出。对于集中生产的农产品,批量进城。对于散户生产的农产品,整合进城。

发挥渠道优势拓展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项目支持寄递企业与大型农业生产企业合作,试点开展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入驻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物流商贸基地,参与推动农产品规模化生产,提供“一体化”“一站式”服务。完善“现代农业+快递”模式,推动形成“一市一品”、“一县一品”,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升快递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

利用速度优势开发特色农产品的原产地直供支持寄递企业以原产地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切入点,形成“一头对接农户,一头对接用户”的直供模式。推动寄递企业逐步形成一套适合“原产地”特色的策划、采购、销售、寄递流程,采取差异化寄递服务模式,生鲜农产品区域内限时寄递,干货农产品全网寄递。引导寄递企业以项目运作模式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大力发展常温和冰鲜农产品的直达寄递服务。

利用金融业务优势开发农村普惠金融特色产品鼓励邮政企业在服务农村电商过程中为农民提供便民汇款、小额贷款、代收货款、便捷支付等邮政金融服务。支持邮政企业在补白网点开办代理金融业务,提高农村地区邮政金融服务覆盖率。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开发符合贫困地区发展特点的普惠金融特色产品,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优惠政策。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试点开发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利用网点优势开展农村电商代购批销鼓励寄递企业在农村网点开展便民代购服务,为农村用户创造网上购物的实惠与便利。鼓励寄递企业结合农村网点建设,建立批销商品体系,通过大数据引领,加快引入适合渠道批销的高频消费商品。鼓励邮政企业对“邮掌柜”系统的`批销功能进行优化,完善订单结算等功能模块,提高村邮站、“邮掌柜”加盟店等农村服务点的积极性。

强化科技和信息应用支撑

提高运输配送装备的专业化水平推广适合农村运输的经济适用车辆、标准化运载单元和专业化装卸设备,鼓励寄递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使用电动车辆以及清洁燃料车型,加快淘汰安全隐患大、能耗排放高的老旧车辆,提升农村运输和配送的安全性、经济性。引导寄递企业评估现有网络环节和节点的操作能力,根据冷链物流发展需要增加多温层节能冷库、末端网点冷链设施和专业冷藏车辆。

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农产品包装引导寄递企业改进农产品的运输包装,在材料选择、包装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绿色环保需要、农副产品特性和销售市场特点,促进包装与农产品特性、营销、品牌的有机结合。推广可折叠式、嵌套式包装箱,降低回收成本,提升回收效率。督促寄递企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采购符合相关等级的食品包装材料。

推动信息整合和升级改造鼓励寄递企业推进农村网点设备标准化,配备PDA手持终端,纳入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实现基层网络节点的信息整合和升级改造,完善邮件快件信息跟踪。鼓励寄递企业与交通、农业、供销等行业电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逐步建立农村电商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搭建农村物流信息平台。

加大政策保障支持力度

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加强与地方发改、财政、国土、商务、交通、农业、供销等部门的工作对接,争取地方在规划、财政、土地、项目、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推动将寄递服务纳入地方政府农村电商项目。支持寄递企业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网点改造为益农信息社。推进各方扶持政策对邮政业的细化和落实。

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农村电商寄递服务的财政投入,争取各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农村电商发展基金、“农产品进城”时效配送补贴等资金支持,争取地方政府对寄递企业的电商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农村寄递网点建设、设施装备改造、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模式创新等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争取建立交通、农业、供销等对农村电商寄递的资金支持渠道。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完善农村地区快递网点末端管理机制,探索对农村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快递时限准时率开展调查。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管理,督促寄递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支持寄递企业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制定适合农产品寄递的包装、运输等企业标准,参与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搭建与相关行业交流平台,推动人才培训、市场营销、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根据本意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充分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主动对接邮政管理部门,形成政企合力,因地制宜选择服务农村电商的推进路径和发展模式。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邮政业服务农村电商发展和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邮政业相结合,切实履行推进邮政业服务农村电商发展的工作责任,为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做出贡献。要加强宣传、营造环境,提升邮政业服务农村电商的社会认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当地服务农村电商取得良好效果的典型企业、典型项目给予表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邮政业服务农村电商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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