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朝贸易公司是不是骗子

物联网092

丹东中朝贸易公司是不是骗子,第1张

我也是第一次去这里,去的目的很单纯,就是受邀推广本企业的产品,是丹东那边边贸公司牵头说和朝鲜人洽谈业务并签署合同。对于目前竞争空前巨大的制造业来说,非常难得的机会。而且对方给出的价格让人无法拒绝。匆匆定下机票直接飞往沈阳,几个小时高铁,终于到了这个地方。下火车有人接待,一个自称赵女士的非常热情,看到如此热情的人,我献上了我带上精美礼物。赵女士彬彬有礼,介绍朝鲜人的一些基本情况,注意事项,让人感觉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边贸企业”。并告知第二天一个年纪加大的李老头会牵线在丹东朝鲜人居住的“银杏苑酒店”洽谈业务。怀着激动的心情,等第二天对方过关,然后见到了所谓“朝鲜社长”。由于不懂翻译,李老头在我不知情情况下,还配了一个翻译(未告知支付500翻译费)。我们就在你一言我一句的交流中洽谈了一笔价格不菲的业务。还签署了一份中朝双语的合同,并告知会来验厂支付定金。而看起来一切都那么顺利。

然而合同签署后为了表示双方友好,互赠礼物,对方首先给了一个精美包装的人参,而我却什么都没带。此时的李老头非常圆滑说来吧我们赠客人几条中华香烟,因为朝鲜人称中华烟为“国烟”,并熟练带到酒店对面一家烟酒店子购买,中午时分准备还让我请他们吃个饭,表示庆祝。就这样我稀里糊涂买了2条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然后还得支付500翻译费,由于会餐事情因为我下午赶机,临时取消了。知透露自己很忙,还要见下一波外来供应商。

回到我的城市,我端详着这份合同,然后网上搜索了相关信息,让我大吃一惊。我深深的赶到我陷入了一场诈骗骗局。他们都是假借朝鲜人产品需求,通过阿里巴巴发布相关采购信息。然后让全国各地能做的企业提供样本,然后骗过去签署合同,然后以这种交换礼物的形式进行诈骗,似乎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我深感不安,于是发布了几条自己经历,果然有和我一样的企业遇到同样的事情,而且我们就在前后一天在同一家企业遭到同样的诈骗,只不过对方比我更惨。对方通过特殊渠道惊人的发现对方居然一天可以收到上百份来自全国各地的邮件样品,然后他们从中邀请以这种形式来实现小金额诈骗,似乎形成了一个产业链。

然而无法报警追溯被诈骗资金,因为金额小,损失了几千元机票也只能认命。怀着激动和务必愤恨的心,写下这篇文章,分享一下我这次的丹东之行。我还是喜欢这座城市,因为美食不错,鸭绿江也很美,消费并不高,只不过这种过去方式不合时宜。而且这已经成为我行商经历的一次耻辱。我不希望有太多的人和我一样被“忽悠”过去。希望相关单位有作为的还丹东一个美好的营商环境,洗刷别让人想到“丹东”就与“诈骗”联系到一起。

价格计算先要区别性质:重货还是泡货,因为重货以重量计价,而泡货以方位计价。

当每吨货物体积超过3立方米是,按泡货以每立方米多少钱计算价格,其中习惯把1吨体积6个立方以上的算作纯泡货,价格更低些,如泡沫,而3-6立方之间的算作泡重货,价格要高些,如家具。

当每吨货物体积小于3立方时,按重货以每吨多少钱计算价格,其中习惯把1吨体积小于15立方的称为纯重货,可以价格很低,如钢板,一般报价单上的价格都是指这部分价格,而1吨体积在15-3立方之间的算作重泡货,如饮料,价格要适当高些。

最低起价应该在6-10元。

内容拓展:

物流费是指物料、产品、商品等的空间位移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货币表现。具体表现为物流各个环节所支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总和。

费用的构成:物流费用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人工费用:为物流从业人员支出的费用。如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作业消耗:物流作业过程的各种物质消耗,如包装材料、燃料、电力等的消耗,车辆、设备、场站设施等的磨损。

物品消耗:物料、制品、协作件、商品等对象在物流作业中的合理损耗。

利息支出:属于再分配项目的支出,用于各种物流环节占有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等。

管理费用:组织物流过程的各种费用,如上网费、入会费、线路租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一切由物料、产品、商品等实体的物理性空间运动所引起的货币支出都是物流费用,物流费用按一定对象汇集就构成了物流成本的概念。物流费用控制也就称为物流成本控制。

如果你需要购买丹东黄海校车配件,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寻找便宜的渠道:

1 互联网购物平台:如淘宝、京东、天猫等,这些平台上有很多的汽车配件店铺,价格相对比较便宜。

2 二手市场:如闲鱼、转转等,可以找到一些二手的配件,价格会更加优惠。

3 本地汽配市场:在当地汽车配件市场中寻找,价格相对较低,但要注意货源的品质。

4 直接联系厂家:如果你需要大量购买配件,可以直接联系丹东黄海校车厂家,可能会有一些折扣。

总之,要想购买便宜的丹东黄海校车配件,需要多方寻找,比较价格,找到最合适的渠道。

丹东凤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来源:丹东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促进凤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政策所适用的招商项目,是指由来自凤城市地区以外的国内其它地区、港澳台或国外的投资者(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凤城市辖区内投资新建、扩建且在凤城市纳税的工业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矿产初级开发项目)。

第二条 招商新建或扩建项目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

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含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费、土地平整费、土地办证费、 土地净收益、征林补偿费等)、基本建设、主要生产设备上的投入。

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产品专利、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投入。

第三条 税费方面 1、凤城市 依据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争取为域内新办企业免除其成立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2、对固定资产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凤城市 予以重点财税扶持。

从新办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凤城市 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的5%、企业所得税的10%、个人所得税的15%,后2年按上述税种及比例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科研经费投入。

3、针对新上的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凤城市 按国家税法规定积极帮助企业兑现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4、在凤城市境内少数民族乡投资的招商企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优惠,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按1%征收。

5、固定资产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免收由凤城市本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6、工业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优惠政策。

7、项目建成后,如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而且企业年缴税地方收益部分超过30万元,则在企业投产后3年内,将其超过部分按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土地使用方面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

2、投资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市 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以享受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市本级可支配部分4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4、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为新建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使用存量土地或存量资产兴办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明确土地优惠政策。

5、已享受了上述土地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10年的招商引资企业,如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补交 给予的土地补贴 。

第五条 项目服务方面 1、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工作,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服务机构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

在凤城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所涉及的各项中介服务费用,按政策规定收费下限的30%收取。

2、充分发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能,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5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园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与中心衔接,召开联审会议联审联批;园区外的投资项目,由乡镇(区)与中心衔接,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审联批。

3、实行领导牵头和部门全程服务制度。

凤城市委、市 派专人负责具体项目的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宣传、解释招商引资政策,从手续办理到项目开工、建设、投产,开展全程跟踪服务。

4、全方位营造亲商、助商、安商、富商的氛围,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创造优惠条件帮助企业发展。

5、固定资产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凤城辖区内自由择校,享受当地居民待遇;企业用工需要的技术工人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普惠制任务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

6、各部门进入域外投资企业检查工作,必须先报请包保企业的市领导审核批准;园区内企业,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检查。

第六条 招商建设项目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查和兑现 1、对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1)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投资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2)外汇管理局的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设备购置发票、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资金单位的引资证明等。

2、对项目总投入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1)新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2)土地:对农民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补偿清单、土地平整专用单据、上缴省土地办证费;(3)土建:竣工后的账面资产原值确认报告或评估价值确认报告;(4)设备:直接服务生产的所有设备账面原值确认报告或设备发货票清单;(5)无形资产:购买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包括系列相关技术资料)、转让协议(合同)、公证书、发票;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3、对企业纳税情况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实现生产(经营)后纳税的税票,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资源类税收以及建设期间的营业税;对改扩建企业实现税收的认定,以该企业上年缴纳同类税种收入为基数,地方收入超过基数部分,视为认定数。

4、申请和审查的程序:享受财税扶持政策的域外投资企业,在市本级纳税的,于每年1月份持上年财务决算表、纳税收据、本人申请等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凤城市 批准后予以兑现;享受土地补助政策的域外投资企业,在企业投产后,凭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征用土地缴费依据、本人申请等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会同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凤城市 批准后予以兑现。

5、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总投入达到本规定扶持标准的,兑现扶持政策。

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拨付到项目单位,用于扶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对经验收未达到投资额度的,企业应补交有关各项收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垃圾,是指本市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在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其他固体废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农村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源头治理、分类处理、注重时效、社会监督和有偿处置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政府授权,做好农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资金使用等工作。风景区、农场等管理机构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村(居)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做好本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金筹集及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村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制定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用地、建设规划纳入土地使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农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第八条 建立农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垃圾管理的相关经费,通过政府投入、村民自筹、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统筹解决。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垃圾管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费保障管理机制,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结合村民自筹、村(居)民委员会筹措,保证日常经费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引导、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吸收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村(居)民、辖区内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收取垃圾处置费;或者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补贴村(社区)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配置、垃圾贮存设施建设和保洁员考核奖励等。收取垃圾处置费或者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资金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应当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第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垃圾分类减量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分类减量、回收利用等知识作为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级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当做好农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垃圾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第十一条 农村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人口稀少、居住分散或者地处偏远的乡(镇)、村,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方式。第十三条 农村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农村垃圾的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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